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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组,租住开江县新宁镇****号。2008年4月7日因犯绑架罪被广东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5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开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5月经人介绍,在开江县**有限公司务工,当年9月自动离职,一直生活在开江。

2019年11月2日凌晨5、6时,家住开江县新宁镇峨城大道**小区**号楼**单元的李某某将儿子何某某的“达州市东辰国际学校”秋季校服一套挂在顶楼晾晒,谭某某将该校服盗走自用。

2019年11月8日14时41分许,谭某某驾驶一辆装有红色雨伞的踏板摩托车进入开江县普安镇普天大厦,赤手乘坐电梯至B区**单元**楼张某甲家门外,从鞋柜内找到门钥匙,约15时01分进入室内盗窃,15时16分许手提一红色购物袋离开,遂骑车返回租住房屋内。

2019年11月11日14时40分许,谭某某驾驶一辆装有红色雨伞的踏板摩托车进入开江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利用帽子、口罩伪装后进入该单元,居住在该单元**房屋的张某乙从顶楼返回家中未曾关房门,将挎包放在客厅沙发上即上厕所。谭某某趁机进入室内,将张某乙的挎包拿至房屋门口鞋柜处翻动,被张某乙从厕所出来发现即呼叫:抓强盗,谭某某遂扔下挎包逃离,闻声而来的保安追捕未果。当晚,谭某某又进入银港新城,被保安发现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时,谭某某身着“达州市东辰国际学校”秋季校服,上有何某某的名字。

被告人谭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三次盗窃,其中入户盗窃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梅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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