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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3********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号2017年6月23日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4000元,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201023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1月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安徽恒创生活区宿舍内,醉酒后因琐事对张某某不满,遂用空啤酒瓶朝张某某头部、颈部击打致伤。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损伤,颈部开放性损伤,头皮裂伤,胸腔积液;经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虽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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