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590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新,化名陈长国,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镇**组**组。曾因盗窃于1997年1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扒窃于1997年7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1998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1年1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9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6号线呼家楼站车厢内,扒窃被害人陶某某(男,56岁,天津市人)的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朝价(认)字[2018]1251号《价格认定结论》;5.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公燕徽  

                               2019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取保在京(北京市朝阳区**出租房)

2.​ 案卷材料3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冻结款项: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