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5年5月1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起,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利用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及四川大足县**镇**厂缺周转资金为由向他人借款,承诺以3、4、5、6、8分的高额利息返利,通过口口相传,找不特定人员借款,先后借款涉及30余人,后谭某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万州区***店经营惨淡,年收入只有50万元,达州**厂也已亏损倒闭,现有1900多万元借款已无法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借条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查询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冯某甲、张某甲、向某某、何某某、冯某乙、鲜某甲、鲜某乙、唐某某、徐某甲、谭某某、徐某乙、骆某某、邹某某、张某乙、殷某某、李某甲、秦某甲、杨某某、邓某甲、李某乙、樊某某、高某某、陈某甲、张某丙、彭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秦某乙、陈某丙、周某某、冉某某、邓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0多万元,无力偿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99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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