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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卫兵故意杀人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谭卫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卫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谭卫兵因感情和经济问题与被害人罗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经舞门店内发生拉扯,被人拉开。后被害人罗某某找来其父亲与儿子欲找被告人谭卫兵理论,二人在新建区的兴华路口饭菜香门口附近相遇后,被害人罗某某的父亲及儿子便开始对被告人谭卫兵进行殴打,谭卫兵后在其母亲掩护下逃跑,但因慌忙逃跑便摔倒在地,将其放置在车内的水果刀摔出,被告人谭卫兵持刀爬起后便持水果刀回赶,再次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纠纷,在纠纷中,被告人谭卫兵持刀向被害人罗某某刺去,第一刀刺中被害人罗某某左手手臂,第二刀刺向罗某某的胸部,且刺伤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肘部和胸部,后因他人劝阻后逃跑。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肘部及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谭卫兵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徐坊客运站被新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郭某某、邓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谭卫兵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卫兵持刀故意杀害他人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卫兵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卫兵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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