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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1998年4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4年1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案件,渝北区分局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将两块净重共计350.8克的海洛因藏匿于自己的鞋垫下,乘坐DR5331航班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机场抵达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下飞机后,谭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了上述毒品。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上述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且海洛因含量均在52.3%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登机牌、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毒品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海洛因35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对谭某某用于作案的手机进行收缴(现存放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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