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谭某才,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3年1月2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2月28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南雄市**局工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城**路**号**小学**房,现住广东省南雄市**城**路**号**小学**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才、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才、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由谢某某、聂某某、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谭某才等人组成一个以谢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卢某某和聂某某为其非法放贷提供资金来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谭某才等人为其催收非法放贷产生的债务。该集团长期盘踞在南雄市以非法放贷为主,以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涉嫌高利转贷、寻衅滋事等多起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1.被害人周某某因在南雄市开发楼盘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至2017年间以月息5分的利息多次向谢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800万元左右。借款以后,周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向谢某某还款人民币1962500元。因周某某没钱还给谢某某,谢某某便辱骂、恐吓周某某,并纠集聂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谭某才等人找周某某、扣周某某的车等方式催周某某还钱,周某某迫于各种压力于2019年1月18日在南雄市**建筑工地的办公室服毒自杀(通过及时抢救,已无生命危险)。
2.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叶某甲以月息5分的利息先后二次向谢某某借款200万元。因叶某甲还不上款, 2015年6月,谢某某强行将叶某甲公司办公室的红木家私以7万元价格抵债,办公室的按摩椅也被强行要求送给谢某某。期间,谢某某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叶某甲,并要求叶某甲提供担保人。2015年12月份,叶某甲找到叶某乙作担保。期间谢某某多次带聂某某、刘某甲、谭某才等人到广州找叶某甲还钱并要求叶某甲招待他们。2016年9月,谢某某强行要叶某甲将其位于南雄市**雅居**栋**号房用于抵债60万元,叶某甲被逼无奈,只好按谢某某的要求将该房在谢某某和聂某某等人在场的情况下过户给卢某某用于抵债60万(经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房价值657923元),后叶某甲为了躲谢某某追债逃至黑龙江哈尔滨打工,其家人也不敢回南雄一直在安徽合肥居住。因还不上款,2017年9月12日谢某某纠集聂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谭某才等人到叶某乙单位辱骂、纠缠叶某乙。
3. 从2009年开始被害人顾某某陆续向谢某某借款共计七、八十万元,月息由2分、3分至5分。2018年2月14日(农历年二十九),因顾某某还不上钱,谢某某要顾某某去他公司(**处),之后刘某乙就将顾某某带到公司楼梯间一个小房间门口威胁如果不还钱的话就在这个房间过年,谭某才也在一边拿着一个电棍威胁顾某某,顾某某迫于威胁在第二天凑了15万元还给谢某某。
4.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害人李某甲以月息5分的利息先后六次向谢某某借款70万元用生意周转,李某甲先后偿还了20万本金50万利息。2017年3月,李某甲因未及时还款,谢某某纠集邓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等人来到李某甲经营的**茶庄,对李某甲进行威胁、殴打,并不许李某甲离开,直到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承担了50万元债务款的担保并写下欠条后才放李某甲离开。之后,由李某乙偿还清了其所担保的债务。同时李某甲的汉兰达汽车被谢某某、邓某某等人强行以9万元价格抵债(经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谭某才、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同案犯谢某某、聂某某、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才、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才、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谢某某纠集、指使,采用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强行索要非法放贷产生的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才、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谭某才、邓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才现住韶关市武江区**路**号,被告人邓某某现住南雄市**城**路**号**小学**房;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