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7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72********,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镇**巷**号,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岸区南坪步行街南坪金店门口石凳处,将被害人代某某掉落在脚边的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盗走。之后,谭某某又返回该处,将被害人代某某身体下面的一部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代某某被盗的黑色苹果7手机价值1000元、华为MATE30手机价值2537元。
2020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南岸区南坪药品市场1楼的麻将馆内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等书证;
2.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3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光军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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