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开发区**公馆**房**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谭某某200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刑满释放。被告人谭某某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龙某某(已判决)自2019年6月至9月,在**路经营**足疗店期间,容留卖淫妇女杨某甲、甘某某等人在**足疗店内卖淫,并提供出租房屋给卖淫女与嫖客高某某、侯某某、杨某乙等人多次发生性交易,其中谭某某与卖淫妇女谈好嫖资按照三七进行分成,被告人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数七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底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侯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