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刑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谭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址通化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谭某在通化县**乡**村**沟国营林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树15棵。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志伟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现被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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