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谭某,男,197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单元**室。被告人谭某曾因赌博,于1988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1988年7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吸毒,于2000年1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曾因吸毒,于2000年8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吸毒,于2005年7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吸毒,于2009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谭某以4 0 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在本市天宁区******室向吸毒人员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重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的供述;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手机里支付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主动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海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现羁押于常州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