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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占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谭某占(曾用名谭某善),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8********,壮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屯**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6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于200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4日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占酒后到南安市**镇**开发区****厂一楼车间,因琐事与同为该厂员工的被害人曾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谭某占回到员工宿舍拿了一把尖刀,持刀返回一楼车间,往曾某甲胸部连续捅刺两下。曾某甲随手捡起一把铁耙子反抗,被告人谭某占被打到头部而受伤蹲到墙角。曾某甲欲走出车间时,因伤重倒地而当场死亡。后****厂负责人苏某某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占。

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甲符合锐器致脏器破裂导致的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占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占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波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占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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