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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后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隆霞、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份一天的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丰都县人民医院宿舍楼下的两个西瓜盗走。

2.2020年7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丰都县**街道**修理厂旁边居民楼**单元楼下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盗走。

3.2020年7月2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着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的一辆绿佳牌电瓶车盗走。

4.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丰都县人民医院宿舍楼下的三个西瓜盗走。

2020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丰都县人民医院宿舍楼盗窃西瓜时被高某某发现,后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委员会丰都**认定(2020)-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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