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唐兆祥,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5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座**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1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10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3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兆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兆祥于2019年5月3日7时43分许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厨房忙碌之际,将其放置在收银台内侧桌面上充电的小米手机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变卖获利。被盗手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44元。
被告人唐兆祥于2019年6月21日8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儿童公园路**号**茶叶店内,趁被害人赖某某招待客人之际,将其放置在收银台桌面上的华为手机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变卖获利。被盗手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罪犯病情诊断、医学意见书、检查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指认照片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兆祥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514号、5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唐兆祥的辨认;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兆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兆祥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3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兆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玲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兆祥取保候审在上述户籍地,联系电话152591****。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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