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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南京**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18日、2016年2月3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11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为吸食毒品来到郴州市城区两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罗家井菜市场二楼,趁被害人陈某某买菜不注意时,用镊子将陈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深蓝色OPPOK3手机偷走。得手后,谭某某来到郴州市人民东路以200元将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2、2020年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岭广场沃尔玛超市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上电动车准备离开时,用镊子将李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价值1300元的小米牌红米K20型手机偷走。得手后,在谭某某离开时被周围群众发现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盗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谭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受案、立案、破案、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提取笔录;4、证人王某某前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郴北价认定【2020】0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8、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吸食毒品筹集毒资,两次秘密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和OPPOK3手机一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具有扒窃两次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手机一台(已发还)和OPPOK3手机一台、累犯、坦白、多次被行政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章午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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