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广东**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助理,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2020年1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和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8日,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谭某某签署了具结材料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就职于广东**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副总助理,负责管理“优”楼盘的销售及客服工作的职务之便,销售“优”楼盘的多套房产,采取收取公司房款后不交回公司的方式侵吞公司房款共计2035227元人民币,用于赌博及日常挥霍,后逃匿。
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6年9月已代表公司和雷某某签订广州市南沙区**栋**房认购书及明知公司在同年10月已和刘某某签订该房认购书的情况下,在2016年11月仍与张某某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张某某600905元房款,用于赌博及日常挥霍,后逃匿。
2020年1月1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号抓获被告人谭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某自己职务侵占和合同诈骗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已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对职务侵占罪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君
检察官助理:游欢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具结书》2份、《证据开示清单》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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