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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家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村**小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6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黄某乙、吴某某的意见,同日亦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于岳阳市云溪区和岳阳市楼区等地,被告人谭某某在自身经济条件窘迫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以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涉嫌诈骗了被害人汪某某、赵某某、方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共计人民币41.3万元。其中除12万元人民币其“借给”李某丙外,其余均被谭某某个人予以了消费和开支。至今,此41.3万元人民币未予返还各被害人。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对徐某某谎称其在岳阳市****小区里面有一块空地,他将会建商品房对外出售,并可以便宜或者优惠出售。2018年5月,徐某某则介绍其姨姐被害人汪某某到谭某某处购买一套商品房,谭某某与汪某某达成协议以4200元每平的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汪某某与谭某某签订了预购房屋协议,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交房。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徐某某10000元人民币转交给了谭某某,后现金交给了谭某某20000元人民币,又通过汪某某私人微信直接转账给了谭某某微信20000元人民币,最后汪某某手机银行转账给了谭某某农行622**********的卡上50000元人民币,谭某某出具了10万元的预购房款收据。2018年12月31日谭某某以资金未到位为由称房子未能开工,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2019年9月份开始,汪某某再无法联系上谭某某。经查,谭某某声称的**小区内的地产并非谭某某所有,其也未开发建商品房,也未取得房产的销售权,其收取的定金亦被其消费开支。此笔,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汪某某10万元人民币 

2.2017年2月,被告人谭某某在岳阳市云溪区注册成立了**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其为公司负责人。2018年4月,谭某某谎称承接了岳阳市**的主体工程,其将劳务转包给被害人赵某某,并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谭某某还让赵某某介绍人来承建其虚假的岳阳**主体工程,赵某某遂介绍伍某某承接该主体工程并与谭某某签订了合同。2019年5月,谭某某又以岳阳市云溪区**(以下简称**)**区**期水电安装工程交给赵某某来做,让赵某某在其伪造的水电安装劳务合同书上签名。签订合同后,谭某某以需要请客吃饭、送礼等为由,从赵某某处骗得资金50000元人民币,后由于赵某某为此到派出所报案,谭某某才归还赵人民币40000元(其中30000元人民币系谭骗取的被害人李某乙资金)。经查,谭某某谎称的工程均为伪造的合同。此笔,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赵某某1万元人民币。

3.2019年6月,被害人方某某经李某丙介绍到被告人谭某某处洽谈**外墙漆承包事项。谭某某遂制作了一份其与**签订的假的外墙漆施工承包合同,骗得方某某等人的信任后,2019年7月6日,谭某某以**有23万平方米的外墙漆工程包工包料外包的名义,与方某某、李某甲签订了外墙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按照包工包料每平米64元人民币计算,甲方是**有限公司,乙方为方某某、李某甲。合同签订后,谭某某要求方某某缴纳质保金20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8日,方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分4次,每次50000元人民币,共转账20万元人民币到了谭某某的农行622************的卡上。谭某某收取质保金后,将其中8万元人民币用于了个人开支,另外12万元人民币被李某丙“借走”。 经查,**区项目一期外墙涂料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承建施工,二期暂未确定。此笔,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方某某20万元人民币。

4.2019年7月12日,孙某某、韩某某(均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将被害人彭某某、罗某某带至位于岳阳市云溪区的**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被告人谭某某处,谭某某以其虚假的**区一二三期外墙施工转包的名义,与彭某某签订了外墙漆施工合同,与罗某某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7月26日,谭某某将开工通知书交给彭某某,以要去打点为由,要彭某某出资10000元人民币,彭即微信转账给了谭某某微信100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8日,谭某某又以打点关系为由又要彭某某出资5000元人民币,彭又微信转账给了谭某某微信5000元人民币。罗某某与谭某某签订合同后,谭某某称要拿工程量的2%作为提成,谭某某以打点关系和预支提成的方式,要罗某某微信转账36200元人民币给了谭某某微信,再加给了谭某某1800元现金人民币,共计38000元人民币。经查,谭某某谎称的其工程均为伪造的合同。此笔,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彭某某15000元人民币、罗某某38000元人民币。

5.2019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以岳阳**的项目工程劳务分包为由,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书,并制作了假的进场通知书交给了李某乙。2019年11月13日,谭某某以到湖南省**有限公司拿图纸为由,要李某乙出资,按谭某某的要求,次日,李某乙只凑齐了30000元人民币转入了被害人赵某某建行621************的账户,谭某某用此方法骗得李某乙30000元人民币还给了上述被骗的赵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9年10月,谭某某还又以**的外墙防水合同为由,与李某乙签订了外墙防水合同,并要李某乙出了20000元人民币现金费用给了谭某某。经查,谭某某谎称其的工程均为伪造的合同。此笔,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李某乙5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收条、说明、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外墙漆施工承包合同、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检验报告、委托书、开工通知书、进场通知书、内部合作协议、工程劳务分工合同书等大量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黄某甲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赵某某、方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以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坦白,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徐斌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徐某某、李某甲、黄某甲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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