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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95号 

被告人谭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房**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 6月5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一天的晚上,被告人谭某和吴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高速路口旁的**公司内,采用美术刀和夹钳剪断电缆线并运走的方式,盗窃了50米左右的电缆线,后吴某某销赃后分给被告人谭某现金人民币1350元。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2319元。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翻墙进入重庆**公司内,采用美术刀割断电缆线并运走的方式,盗窃了66.35米左右的电缆线,在将电缆线拖至厂区外的草丛里时,因被珞璜园区的巡逻队员发现后逃跑,并将盗窃的电缆线、作案工具摩托车及随身物品等遗留在现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15635元。

2020年7月29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面馆,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缆线、作案工具等物证;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发还清单、电缆线购买发票等书证;

3.证人付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辨认现场、扣押、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9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玖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丽华

检察官助理:徐丹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被盗电缆线已发还给被害单位,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现存放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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