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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盗窃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谭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村委会****住韶关市武江区**商务酒店**2012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谭某去到杨某甲位于韶关市浈某某**镇**村委会**村**号的家找其出去玩,到达后发现杨某甲及其父母均不在家中,遂临时起意盗窃,因谭某知道杨某甲家大门备用钥匙的位置,其找到钥匙后打开房屋大门,进入到杨某甲父母的房间里,将杨某甲父亲杨某乙放在衣柜中人民币4958元现金盗走。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谭某的家属代谭某赔偿了杨某乙5100元人民币,取得了杨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丙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赖文芳

                                               检察官助理 李旺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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