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某娟),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栋**单元**。200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熊朝明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谭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23时许,向某某将车停放在丰都县**街道**路**号附**号路口,随后被告人谭某趁向某某暂时离开车门未关之际,将向某某放在车上的一部OPPO R11 Plus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7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谭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彩超报告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盗窃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致
检察官:龙正宗
检察官助理:郑娇霞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丰都县**镇**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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