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王吉贵,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华笙,曾用名:金华升,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晖,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华昌,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中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路**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组**号。2003年4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吉贵、金华笙、金华昌、谭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王吉贵、金华笙伙同金华昌、马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到曲靖市沾益县向村民张某乙、张某丙、解某某等人收购初烤烟,后混同其他村民的初烤烟装在号牌为云******的“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上。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载王吉贵、金华笙、金华昌在前探路,由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驾驶装载初烤烟叶的云******“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由马龙行驶至昆明北收费站时,被富民县烟草专卖局、公安局联合执法组工作人员查获,并将云******“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装载的初烤烟叶先行登记后保存于富民县烟草专卖局仓库。9月23日、24日,被告人王吉贵等人邀约、联合多人到富民县烟草专卖局仓库阻扰、吵闹,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从车上卸下烤烟。
2018年9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至3时,被告人王吉贵邀约金华笙、金华昌、谭某某、陈某某驾驶面包车到富民县班长村93号烟草专卖局罚没仓库,王吉贵伙同谭某某、金华昌从围墙翻入仓库,王吉贵携带撬胎棍进入保安室,要求保安何某甲交出大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将停放于仓库大门口号牌为云******的执法车辆移至一侧,由陈某某、谭某某驾驶被扣押的号牌为云******的“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及车上所载烤烟拉走,王吉贵、金华笙、金华昌以指路为由,将保安何某甲带上面包车朝富民县勤劳方向行至**路马家营路口处折返,在**村路口处将保安何某甲放下后驶离富民,在此过程中,王吉贵要求保安何某甲交出手机,抠掉手机电池,威胁其不准报警。陈某某、谭某某驾驶云******“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昆武高速准备将烤烟运输至攀枝花贩卖。9月25日凌晨7时许,在昆武高速禄金出口与易门出口中间路段时被禄劝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过磅称重,谭某某、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的“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输的初烤烟叶4960千克。经禄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960千克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242395元;经富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340千克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65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初烤烟叶;2.书证: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徐某某、角某某、杨某某、何某乙、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解某某、张某丙、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吉贵、金华笙、金华昌、谭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贵、金华笙、金华昌、谭某某、陈某某对保安实施威胁后,强行将公司管理的初烤烟叶劫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吉贵、金华笙、马某某、金华昌、谭某某、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吉贵、金华笙、金华昌、谭某某、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吉贵、金华笙、金华昌、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华昌、谭某某、陈某某在其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支芬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吉贵、金华笙、金华昌、谭某某、陈某某羁押在富民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电子卷宗光盘3盘,证据光盘1盘。
4.涉案的6300公斤初烤烟叶暂存于富民县烟草专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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