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谭中华,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54********,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中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谭中华来到王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472号的店铺内,趁王某某繁忙之机,将其放在店铺内办公桌上的黑色“华为”牌Mate30(8G+128G)型手机1部盗走。后到该区假日广场詹某某的店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售。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24元。
当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谭中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于当日退还詹某某人民币1000元,取回手机交民警依法扣押后发还给王某某,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谭中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中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谭中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谭中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中华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秉超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05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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