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7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巷镇**村**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应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应某某先后伙同尹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楼**路**小区**栋**室设立工作室,对外销售假冒的茅台品牌酒。谭某某、应某某等人将假冒的茅台品牌酒存放在南昌市西湖区下窑湾街62号6栋德邦快递公司仓库内,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对外推销,并由德邦快递公司进行配送。经统计,谭某某、应某某等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销售假冒的茅台品牌酒金额共计1753086元。
2018年11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南昌市西湖区下窑湾街62号6栋德邦快递公司仓库内扣押了茅台贵宾酒708瓶、茅台珍藏酒708瓶、茅台内供酒1302瓶、茅台专供酒246瓶,共计2964瓶。经中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茅台酒涉嫌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扣押的茅台酒均符合标准要求。
2019年8月29日17时,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14日10时,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证人蓝某某的证言;
同案犯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某某、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应某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17530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应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犯罪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应某某现羁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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