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23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于2016年7月8日被社区戒毒;又因吸毒于2016年7月21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于2016年8月5日被强制戒毒,2018年3月1日被社区康复;因吸毒于2019年8月1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8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前进村丁家寨组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670元价格卖给购毒人员丁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将毒品藏在辣椒面中邮寄的方式,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705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丁某某。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将毒品藏在辣椒面中邮寄的方式,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632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丁某某。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从上家吉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小包,后通过将毒品藏在辣椒面中邮寄的方式,将该包毒品以人民币1010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丁某某。
2019年8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照片说明、手机微信照片说明、聊天记录、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百世快递信息、人员档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检测执法证、余姚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行政南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清镇市公安局涉案财产移交保管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丁某某、吉某某、卢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电子数据,讯问同步视频,询问同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华
检察官助理:俞锋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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