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颈操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谢颈操与被害人黄某甲,及其朋友在什翁村谢颈操家的山寮处搞烧烤,然后又到 谢颈操家里喝酒。次日4时许,黄某甲的朋友和谢颈操的朋友相继离开各自回家,黄某甲也准备回家,被谢颈操拦住要求其留下在来家过夜,被害人不同意并走出村口,谢劲操便跟随黄某甲后面至什翁村路口搅拌站处,谢颈操强行将被害人抱住按倒在地,将黄某甲衣服掀起、内裤拉下,并将阴茎插入阴道中进行抽插,同时亲吻其脸部和乳房,被害人反抗并在谢劲操脸上咬一口。谢颈操不顾黄某甲反抗,继续实施强奸并在黄某甲阴道内射精。被告人谢颈操于2020年2月6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关于黄某甲的妇科检查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颈操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颈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颈操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黄 汉
附:1.被告人谢颈操现羁押在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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