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530号
被告人谢青松,曾用名谢锁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青松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谢青松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被害人孙某某的525li宝马车需要更换零部件为由,从孙某某静处骗取该车,后以25万的价格抵押给马某某,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8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谢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郁某某解决小孩转校和朋友岗位调动,以需要钱进行打点为由,骗取郁某某人民币10.2万余元。案发后,谢青松家属已归还郁某某被骗钱物,并取得了郁某某的谅解。
2019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谢青松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将孙某某银行卡内4.5万元通过微信转至自己名下,后将孙某某手机内该银行短信拉黑。在孙某某发现后,谢青松承认盗窃的事实,并将钱归还孙某某。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谢青松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谢青松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侦破报告等;
2.证人马某某、周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青松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青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青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 雯
检察官助理:陈家宁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青松现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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