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学车报名费的名义,虚构可以为被害人安排驾照培训及考试的事实,诈骗被害人某某甲人民币3500元,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8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8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000元,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诈骗被害人某某乙人民币4500元。
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学员考试档案费的理由,虚构可以提供驾照考试的名额,诈骗被害人某某丙人民币1430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2000元,诈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500元,诈骗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8200元。
上述款项共计886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广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查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7.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8.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