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1.被告人谢雪某,曾用名:谢建华,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86********,汉族,高中,工作单位:呼和浩特市**医院,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路**街**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2.被告人周红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74********,汉族,高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雪某、周红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谢雪某伙同被告人周红某,用手机软件“内蒙星悦麻将”通过联系客服人员购买游戏钻石,开设网络赌场,利用“闲聊”手机通讯软件组建“娱乐二人行”麻将赌博群,招拉社会不特定人员进群,并组织该群人员使用软件“内蒙星悦麻将”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谢雪某向每桌参赌人员中赢家收取“房费”从中非法渔利,获利后由被告人谢雪某、周红某二人平分。
经审查并结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告人谢雪某、周红某在2018年4月-2019年1月期间,利用“内蒙星悦麻将”和“闲聊”手机APP软件招揽不确定人员参与赌博,收取“台费”579580元(经审查其中18150元不属于台费),经审查被告人谢雪某通过支付宝向“内蒙星悦麻将”软件方支付钻石费用46412元,通过微信支付购买游戏钻石花费58200元,故其通过在网络上开设赌场非法渔利共计456818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关于谢雪某、周红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谢雪某购买钻石说明;
2.证人秦某某、杜某某、武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其某某、黄某某、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雪某、周红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晋大信鉴【2020】0004号关于对谢雪某、周红某开设赌场案的报告;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鉴定所电子数据秦某某光盘2张、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鉴定所电子数据谢雪某光盘5张、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1张、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雪某、周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雪某、周红某利用“闲聊”手机软件组建“娱乐二人群”并招揽社会不特定人员使用“内蒙星悦麻将”进行赌博活动,以收取大赢家“房费”红包的方式抽头渔利,二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5681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谢雪某、周红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规定之情形。被告人谢雪某、周红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的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谢雪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红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占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雪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路**街**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周红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环**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光盘16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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