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谢长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村**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10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长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谢长某虚构其能为被害人尹某某找关系将其丈夫王某某从看守所释放以及办理车辆保险的事实,先后两次在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大侯庄村邮政储蓄银行东侧、隆泰园北侧小门两地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共计120000元,后全部挥霍。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谢长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长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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