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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告人谢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64********,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社区**安置楼****房。因犯诈骗罪,先后于1995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7年5月17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朱某某、屈某某(均已判决),经商量后决定以秘鲁币冒充欧元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当天12时许,三人到来湘阴县,朱某某以问路为名将被害人谢某某带至湘阴县**镇“**”茶楼,向早已在此等候的谢某某假意提出,因出车祸急需将手中的“欧元”以1:5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谢某某当面向屈某某打电话,谎称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并将谢某某带至茶楼附近的农业银行门口,由冒充银行主任的屈某某告知谢某某和谢某某,“欧元”在银行的兑换比率为1:7。返回茶楼后,谢某某假装同意以1:5的汇率从朱某某手中兑换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某认为中间存在差价,遂以现金人民币6000元和一对黄金手镯,从朱某某手中兑换了实际为秘鲁币的5000“欧元”。三人骗得财物后随即逃离,事后谢某某分得人民币4200元。经鉴定,被骗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567元。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谢某某5000元,谢某某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朱某某、屈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

检察员:朱恒威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湘阴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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