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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寻乌县**镇**村**小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骑自行车经过惠州市惠城区**村**路**号,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的渝AW****号白色名爵ZS小车没有上锁,其趁四周无人,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330元,后离开现场。次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华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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