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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谢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2006年1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30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5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南岸区**湾**号附**号。2012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谢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 年6 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谢某、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谢某、李某某为贩卖毒品谋利而购买毒品,运回重庆后放置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谢某、李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8****的蓝色宝马轿车前往重庆市潼南区上家处购买毒品后驾车返回重庆。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二人在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被抓获,民警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870.71克,经检验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6.0%至16.3%之间。

2019年12月11日17时3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车库将驾驶牌照为渝A9****白色凯迪拉克轿车的谢某的女朋友汤某某(另处)抓获,将汤某某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转移到车上的毒品疑似物1120.77克查获.经检验鉴定,其中有甲基苯丙胺315.4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64克, 上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谢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10月29日15时左右,民警在被告人谢某租住的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期**号将谢某抓获,在谢某的指引下,民警在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8.01克,从停放在该小区车库的牌照为渝A8****蓝色宝马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4.71克。经检验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流水、通话清单、车辆行驶卡口记录、电话轨迹等;

2、证人证言: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谢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辨认、称量、检材提取笔录,搜查、扣押涉案物品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315.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871.35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8.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4.7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被告人李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315.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871.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美玉

                              检察官助理:李清芸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光盘24张;

3、散页材料2页;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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