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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7********,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以被害人贺某某前女友向某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编造“买房子”、“房屋装修”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贺某某钱款人民币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被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向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

2.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证实,被骗钱款的资金去向。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以上述方式骗取贺某某钱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淑娟

检察官助理:盛斌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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