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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0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安岳县**镇**村**组**号,2011年11月1日因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8月7日因盗窃罪被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2日因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5日因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安岳县城区和遂宁市安某某城区等地先后8次盗窃,摩托车、电瓶车及电瓶车的电瓶等物品,共盗得摩托车、电瓶车各一辆及电瓶车的电瓶30个等物品,经鉴定价值6395元。被告人谢某某的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安岳县岳阳镇大街铂金丽苑小区盗窃一辆牌照为川******的黑色**牌电瓶车,将车转移至停车位置100米处时,被车主挡获。经安岳县价格认定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为1400元。

2、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安岳县解放桥与海慧路交界的解放桥停车场(外南街旁边的街道)大门外的人行道上,盗窃失主杨某某的6个**牌12伏的电瓶,经价格鉴定为1035元。

3、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于安岳县学沟湾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旁(紫竹公园旁)的人行道上,盗窃失主艾某某的一辆三本牌白色踏板摩托车为自己实施盗窃行为所用,经价格认定为1170元。

4、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于遂宁市安某某商贸园二期小区内右侧院坝墙角边,盗窃失主范某某的5个**牌12伏45安的大电瓶,低价销赃,经价格认定为855元。

5、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于遂宁市安某某人民医院西北角围墙外G318国道(梧桐南路)辅道口,盗窃失主吕某某4个**牌12伏20安的小电瓶,低价销赃,经价格认定为315元。

6、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遂宁市安某某人民医院西北角围墙外G318国道(梧桐南路)辅道口,盗窃失主王某某5个**牌12伏20安的小电瓶,低价销赃,价格认定为450元。

7、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于遂宁市安某某华夏建博城内B栋**号门面外人行道上,盗窃失主向某某5个**牌12伏45安的电瓶,低价销赃,经价格认定为405元。

8、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遂宁市安某某国贸南路**号门面外的人行道上盗窃失主余某某5个**牌12伏45安的大电瓶,低价销赃,经价格认定为765元。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并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德广  

2021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被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16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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