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4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戴某某、麦某某、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唐某某、庄某某、王某乙、赖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作为东莞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安排被告人陈某甲、戴某某、王某甲、赖某某为公司经理,对应成立四个业务组,由被告人麦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林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某甲、某乙平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上述人员通过公司购买的大量的微信号,组建微信群,并将有投资意向的人员拉进所组建的微信群内,然后由陈某甲、戴某某、王某甲、赖某某四名经理分别利用微信号在群内扮演风水大师、资深股指期货大师,发布炒卖股指期货赚钱的信息,李某某、麦某某等业务员分别扮演各种资深投资客户,发布跟随大师赚钱的信息,不断在群里对陈某甲等人扮演的投资大师进行追捧,营造跟随大师投资能赚大钱的假象,让真正的投资人信以为真。当取得投资人信任后,再由陈某甲、戴某某、赖某某、王某甲四名经理扮演的某甲、某乙平台客服将某甲安装软件推送给投资人,并指导投资人在某甲、某乙平台开户、投资、买卖香港恒生指数,并且根据投资人买卖股指收取相关手续费用和配资手续费用,以及向上家收取客户亏损返点。其中,以陈某甲为经理的业务组接受严某某、钟某某在某甲平台投资人民币3,335,800元,以赖某某为经理的业务组接受王某丁在某乙平台投资人民币962,000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将东莞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某某找到四川省某丙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由谢某某所在的东莞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四川省某丙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某丙平台推广业务。谢某某继续以被告人陈某甲、戴某某、王某甲、赖某某为经理,对应成立四个业务组,并安排被告人冯某某、麦某某、陈某乙、唐某某、庄某某、王某乙、林某某和方某某、莫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某丙平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上述人员按照经营某甲平台的模式,引诱投资人在某丙平台开户、投资、买卖期货,并且根据投资人买卖期货收取相关手续费用和配资手续费用。其中,以陈某甲为经理的业务组接受魏某某等人的投资人民币271,050.99元;以戴某某为经理的业务组接受钱某某、袁某某等人的投资人民币563,377.1元,以王某甲为经理的业务组接受张某某等人的投资人民币397,583.68元,以赖某某为经理的业务组接受郑某某等人的投资人民币19,7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害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袁某某、严某某、魏某某、王某丁、张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戴某某、王某甲、赖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戴某某、麦某某、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唐某某、庄某某、王某乙、赖某某、林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戴某某、麦某某、冯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徐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唐某某、庄某某、王某乙、赖某某、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红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戴某某、麦某某、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庄某某、王某乙、赖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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