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达,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2015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南岸嘴中长燃闸口内西侧路边,趁被害人鄢某某不备,使用黑色手机充电线从背后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将其强行摁倒在地,抢走被害人的灰色眼镜盒一个,内有金色边框、紫色镜片的“BOLON”牌太阳眼镜一副,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谢某返回案发现场寻找作案工具时,被被害人发现并用手机拍照,被告人谢某遂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02元。被告人谢某患精神发育迟缓(轻度),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接被害人鄢某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的取证照片;被害人被抢的墨镜及眼镜盒等。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谢某的前科材料、身份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陈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谢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曾因抢劫受过刑事处罚,又以暴力方式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立

     检察官助理:龙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