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谢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6********,小学文化,土家族,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酉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因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0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9日、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预谋盗窃南安市**镇**村**项目工地的钢筋,联系好货车司机及吊车司机后,并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开车载其带领货车司机将盗窃所得的钢筋运输至晋江市**镇的钢筋厂进行销赃,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5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谢某多次联系许某某要求需要车辆吊装钢筋,后许某某联系货车司机袁某某及吊车司机连某某前往南安市**镇**村**项目工地现场,分五次将该工地上二十捆钢筋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620元),由被告人张某某载被告人谢某带路将盗窃所得的钢筋运输至晋江市**镇**村**号蔡某某的钢筋厂以人民币152025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
2、2018年9月11日5时许,被告人谢某联系许某某要求需要车辆吊装钢筋,后许某某联系货车司机袁某某及吊车司机连某某前往南安市**镇**村**项目工地现场,将被害人苏某某放置于该工地的四捆钢筋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324元),由被告人张某某载被告人谢某带路将盗窃所得的钢筋运输至晋江市**镇**村**号蔡某某的钢筋厂以人民币3046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
3、2018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联系吊车司机连占某某及一货车司机前往南安市**镇**村**项目工地现场,将被害人乔某某放置于该工地的四捆钢筋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798元),由被告人张某某载被告人谢某带路将盗窃所得的钢筋运输至晋江市**镇**村**号兰某某的钢筋厂以人民币30450元的价格卖给兰某某。现该四捆钢筋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8年9月20日1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号宾馆抓获被告人谢某;同日11时30分许,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物证;
2、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袁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乔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月娇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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