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谢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2009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谢某在本市南岸区南坪*路一**店认识了被害人林某某(殁年20岁),后2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1月20日起租赁重庆市南岸区*****栋**-*号作为住房。同居期间,谢某多次从林某某处借钱用于网络赌博。
201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谢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栋**-*号,再次从林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用手机参与网络赌博,不久谢某将赌资人民币10000元全部输掉,为此谢某与林某某发生激烈争吵进而抓打,抓打中谢某将林某某当场掐死。此后谢某通过微信从林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中转款人民币10000元至自己的微信钱包内,后又持林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营业所的ATM机分7次取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次日上午,谢某从南岸区宏声广场一百货店购买了一个大号的银色旅行箱,将林某某的尸体装入箱内,其后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雇佣了张某某驾驶的牌照为渝D*****的滴滴专车,谢某将装有林某某尸体的旅行箱从其住处转运到本市垫江县**镇**村*组其老家房子附近的空地处掩埋,同日又从林某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中转款181.3元至自己的微信钱包内。同月20日,谢某通过微信从林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中转款人民币3000元至他人的微信钱包内,同月21日,谢某再次通过微信从林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中转款人民币5735元至自己的微信钱包内。
2019年5月12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西站出站口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谢某抓获归案,同日谢某主动交代了杀害林某某并将其尸体掩埋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24日19时许,在谢某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其老家住宅空地处起获装有林某某尸体的银色旅行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捉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5.《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等笔录。
另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在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四新路35号处盗窃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公用房的废旧物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公用房内,盗割空调管线内的铜管并装入麻袋内,2人在用手推车转运赃物时被工作人员拦下,后2人借故逃离现场。
2019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公用房裙房顶部,欲盗取中央空调外机内的散热板,后因被工作人员发现,谢某仓皇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谢某所使用的OPPO手机被遗落在现场。
2019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配电房,盗割配电房内的泰山牌电缆线并在现场去除电缆线外皮后取出铜芯,后销赃获款1060元。经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此次被盗电缆价值1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4.《DNA比对表》、《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银行卡资金38916.3元,此外还多次盗窃财物(其中2次未遂),盗窃财物价值14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是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谢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川
检察官助理:杨 帆
2019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 册,光盘14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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