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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英达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解英达,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村**组)。被告人解英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英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解英达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3月25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解英达在本市港闸区、通州区等地向季某某、曹某某、梁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9.62克。分述如下:

一.2018年2月6日,被告人解英达将0.82克甲基苯丙胺藏在醉蟹盒中,通过邮寄的手段卖给通州区的梁某某,得款人民币1000元;

二.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0.4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港闸区**广场附近,被季某某取走;

三.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0.4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港闸区**广场附近,被季某某取走;

四.2018年5月2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0.5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港闸区**广场附近,被季某某取走;

五.2018年5月5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0.6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港闸区**广场附近,被季某某取走;

六.2018年5月6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0.6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港闸区**广场附近,被季某某取走;

七.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0.4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港闸区**广场附近,被季某某取走;

八.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钱某某0.7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港闸区**派出所后面,**路西侧的的公交站台处,被钱某某取走;

九.2018年5月6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0.8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放在港闸区**小区南门口附近的草丛内,后被曹某某取走;

十.2018年5月5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0.8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放置在港闸区**小区附近,被曹某某取走;

十一.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解英达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3.2克甲基苯丙胺,后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一废弃汽车大灯内,通过顺风车送至通州区**宾馆,被曹某某取走;

十二.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解英达在港闸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甲基苯丙胺0.8克;

十三.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解英达在港闸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甲基苯丙胺1.6克;

十四.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解英达在港闸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甲基苯丙胺0.8克;

十五.2018年2月6日,被告人解英达在港闸区**小区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甲基苯丙胺1.6克;

十六.2018年2月4日,被告人解英达在港闸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甲基苯丙胺0.8克;

十七.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解英达在港闸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甲基苯丙胺2.4克;

十八.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解英达在港闸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甲基苯丙胺1.6克;

十九.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解英达在港闸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甲基苯丙胺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等书证;

3.证人季某某、曹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解英达的供述及辩解;

5.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英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英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解英达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4月23

附:

1.被告人解英达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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