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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1********,汉族,小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10月11日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6月5日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晚在沙县**村**队对面盗窃车牌为闽******的银灰色轻型普通货车内的数枚硬币及纸币若干张,盗窃金额合计70余元(人民币,下同)。

2、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沙县世纪花园小区东门口盗窃车牌为闽******小车车内的米色钱包一个,盗窃现金1500余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到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2.勘验笔录及照片;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某某、董某某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合计15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抓获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检察官助理:郑璐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沙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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