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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美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谢美英,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56********,汉族,文盲,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楼**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9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美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6日至2014年7月18日间,被告人谢美英在宁德市蕉城区**路**村**号,通过向他人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10场以谢美英自己名字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933.9125万元。2014年10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倒会,造成郑某某、胡某某、兰某某等35名会员损失共计353.019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美英归还会员黄某某0.27万元、归还会员詹某某0.8万元、李某某2.3万元。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谢美英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谢美英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会单、互助会已交会款计算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黄某甲、彭某某、林某某等37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谢美英的供述和辩解;

4.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美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美英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 洁

连文嵩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美英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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