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8********,汉族,半文盲,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经过武冈市**出站口对面的海涛服饰店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华为nova5pro)放在收银台上,且收银台无人,被告人谢某某遂将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偷走,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
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被盗手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领条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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