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5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6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至2017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在自身大量负债的情况下,明知被害人冉某某不符合大额贷款条件,依然谎称可以帮冉某某贷款500万元,以办贷款需要交保证金、给红包等名义多次骗取冉某某合计400500元,并将其中大量钱款用于偿还其本人信用卡贷款、支付保险款等用途。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初,被告人谢某某以贷款需要为由,要求冉某某支付30万元保证金。同年2月16日,冉某某转账20600元给谢某某。
2因被害人冉某某无力支付剩余的保证金,被告人谢某某承诺帮冉某某想办法筹借。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经谢某某介绍,冉某某先后向文某某(系谢某某当时的女友)和杨某甲(系谢某某的兄弟)各借款10万元,其中杨某甲的10万元未实际支付,直接用于冲抵了谢某某欠杨某甲的借款;文某某的10万元直接转给谢某某,谢某某转给重庆一家贷款公司的杨某乙,杨某乙又转回给谢某某,后谢某某再次转给杨某乙,杨某乙再次转回给谢某某。然而,谢某某向冉某某谎称该20万元均已交给贷款公司。
3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以办贷款需要为由让被害人冉某某给其6次转账合计86000元。
4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人冉某某谎称注册公司可便于贷款,遂联系了一家准备注销的公司,将该公司转让过户至冉某某名下,并虚构余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以收取转让费的名义让冉某某转账18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随后余某某将该笔钱取现存入谢某某的账户。
5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继续以办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或给红包等名义让被害人冉某某给其转账十余次合计75900元。
2019年12月4日,民警在重庆市三合监狱将当日刑满释放的被告人谢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个人征信报告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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