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湖南茶陵县人,初中文化,现住茶陵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东湖阳光小区1栋,采用套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红色五星快运牌三轮电动车一台,后将该车以600元卖至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寄卖行。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2880元。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田坪路散户,采用套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豪豹牌男式摩托车一台,并将摩托车以150元的价格卖至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一废品回收站。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00元。
3.2019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街东湖绿洲**电动车专卖店前,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采用套锁的方式盗走彭某某的红色雅迪电动车一台,并以500元价格卖至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寄卖行。
案发后,被盗的红色五星快运牌三轮电动车、红色豪豹牌男式摩托车、红色雅迪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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