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谢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 月2 日被重庆巿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9 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 6 日被贵州省玉平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 月12 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2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先后去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合川区和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等地,趁无人之机,先后四次盗窃他人的手机、现金等财物。
1.2017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在遂宁市船山区明霞路“知心网吧”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红米手机盗走。
2.2019 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在北碚区胜利路2号“光之翼网吧” 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红米手机盗走。
3.2019 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在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他她网咖” 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 IVO 手机盗走。
4.2019 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在石棉县“同和酒店”17楼员工宿舍内,将被害人苏某某放在裤子钱包内的现金2000多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被告人谢某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小华
检察官助理:王维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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