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谢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12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谢某经人介绍认识本市青羊区**路**广场**楼**号 “**”店主杨某某并成为手机业务合作伙伴。后在手机批发和回购的过程中,被告人谢某伙同 “何某某”(真名为周某某),谎称其有能力从**有限公司**分公司购进苹果套机,采用“高买低卖”的方式,使被害人杨某某认为有利可图,从而加强双方业务往来,共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货款6944963元。被告人谢某将骗取的被害人杨某某货款用于赌博及个人大额消费。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谢某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世川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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