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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玉某抢劫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29号

被告人谢玉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区**巷**号**房)。2006年12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玉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谢玉某去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路**国贸三栋写字楼三楼楼梯处,持一把弹簧折叠刀抢劫被害人吴某某的手提包(价值人民币80元,内有步步高Y17手机1台和现金人民币190余元)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因被害人不断追赶欲夺回财物,被告人谢玉某持刀挥舞造成被害人多处受伤。期间被告人谢玉某拿走手提包内的手机,并将该手提包扔在地上后逃离现场,事后又将抢得的手机销赃获得人民币550元。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谢玉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帝雅花园一楼小卖部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提包等物证;

2.​ 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谢玉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7.​ 沿途监控视频、讯问视频、抓捕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玉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玉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6.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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