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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谢某某因骗取他人手机,于2019年4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6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某某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后用名为“桂进鑫”的假身份(姓名桂进鑫、户籍地及身份证号码均与其真实信息不符、证件照片为谢某某本人真实照片)与被害人处男女朋友关系,谢某某以做生意需付货款、交纳罚单等为由分多次向被害人借款,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55000元。

2.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间,被告人谢某某认识被害人尹某某后用名为“桂进鑫”的假身份(姓名桂进鑫、户籍地及身份证号码均与其真实信息不符、证件照片为谢某某本人真实照片)与被害人处男女朋友关系,谢某某以做生意需付货款等为由分多次向被害人借款,骗取尹某某人民币48700元。

3.2019年04月17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汪某某位于本市宫渡区**市场**栋**号便利店,持假身份证(姓名桂进鑫、户籍地及身份证号码均与其真实信息不符、证件照片为谢某某本人真实照片)向汪某某赊香烟并编造加油、抢救亲戚等各种理由分多次向汪某某借款,骗取汪某某人民币共计42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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