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谢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931********,汉族,广东潮州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片**号。2013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烁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烁,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7月2日凌晨4时许,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潮枫路温州城按摩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邱某某在其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卡罗拉牌汽车内睡觉,后由被告人谢烁望风,同案人陈某某打开该车副驾驶座车门,将被害人邱某某放在车内的一部华为mate30 5G手机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4028.95元。作案后,被告人谢烁将该部手机销赃给一路人,所得赃款被其两人瓜分花光。归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2.被告人谢烁,伙同同案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下午,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北关引韩斜坡下,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后由被告人谢烁望风,同案人陈某某将该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10276.08元。作案后,该摩托车由被告人谢烁使用。
2020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潮州市人民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谢烁并现场扣押上述被盗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归案后,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烁,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烁,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谢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垂滋
检察官助理 丁桂銮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烁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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