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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文盲,案发前系保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55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警告;因盗窃,20095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1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3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10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盗窃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71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骑电动车前往苍南县藻溪镇周浦岭村177-178号,由后门进入一楼卧室,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卧室床边纸盒箱内的五条硬壳中华香烟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8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及香烟销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相关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康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青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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