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骑电动车前往苍南县藻溪镇周浦岭村177-178号,由后门进入一楼卧室,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卧室床边纸盒箱内的五条硬壳中华香烟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8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及香烟销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相关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康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青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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